1.《监狱》
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古代称“圜土”,也称“囹圄”。监狱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监狱是指关押已决犯和未决犯的场所,不仅包括监狱,也包括看守所、拘留所等。狭义上的监狱是指关押已决犯的场所。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2.《劳动改造条例》
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劳动改造罪犯工作的行政法规。1954年8月26日政务院第222次政务会议通过,同年9月7日政务院公布实施,共9章,77条。该条例对我国劳动改造罪犯制度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科学总结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监所工作的经验和新中国成立初期组织劳动改造的经验,从劳动改造机关的性质、任务、方针、机构设置,到对罪犯的劳动、管理、教育、奖惩、经费保障等方面,都作了较为系统、全面的规定,使我国劳动改造罪犯工作步入了法制化的轨道。1994年12月29日《监狱法》颁布实施,该条例同时废止。
3.《劳动改造机关》
简称“劳改机关”。1954年9月7日政务院颁布的《劳动改造条例》明确规定,劳动改造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之一,是对一切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实施惩罚和改造的机关。包括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和少年犯管教所等。新中国成立初期,劳改机关由司法行政部门领导;1950年11月30日以后,劳改机关转由公安部门领导;从1983年7月1日起,劳改机关又转归司法行政部门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