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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有一种自信叫“我家的狗不咬人”……

  • 时间:2023-10-17 06:13
  • 来源:法治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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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犬是一种个人爱好,如果养犬人不遵守相关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近日,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养犬人因遛狗未栓绳导致他人被咬伤的侵权纠纷案件。下面为大家讲讲本案是如何认定责任、确定损失的吧。

某天下午,张某、刘某同时在小区遛狗,张某的狗与刘某的狗发生撕咬,撕咬过程中张某手部受伤。公安机关出警后,刘某对遛狗未栓绳的事实予以承认,未栓绳的理由是认为自己家的狗从不咬人。张某被医院诊断为犬咬伤,向刘某主张医疗费、误工费,因双方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张某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的狗将张某咬伤具有高度盖然性,刘某作为该犬只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当对该犬只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关于张某损失的合理范围,张某提供了医疗机构出具的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证据,张某诉请刘某赔偿医疗费2704元于法有据,应予保护。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本案中,张某未提交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关于务工天数的意见,仅依据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主张误工费,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刘某承担张某的医药费270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当下,养犬诚然属于个人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养犬的完全自由,作为养犬人,应严格依法依规养犬,形成自律意识。携犬只外出时,要给犬只佩戴电子犬牌,束犬绳;在犬只给他人造成损害时,要主动承担养犬人的责任。同时,作为公民,也应当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在遇到危险时及时报警求助,并保存好相关证据,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共同营造出一个和谐、安全、文明的社会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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