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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安装防盗门不是家务事

  • 时间:2023-10-27 10:49
  • 来源:法治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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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向女士和被告汪女士是邻居。

被告的402室房屋与原告的401室房屋呈直角相邻,两户房门紧挨,401室房屋入户门向外开,402室房屋入户门向内开。

2017年,汪女士在入户门外面加装了一扇向外开启的防盗门。

“这门打开时不仅占用了公共过道,且当防盗门打开时,距离我家的门边距1厘米左右,严重影响我们家生活。”向女士回忆,双方多次就拆除防盗门一事协商,但汪女士一直拒绝拆除。

直至今年6月,双方同时出门相撞,险造成人身损害,两方矛盾进一步激化。

随后,向女士将汪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拆除防盗门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

乌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速裁审判团队受理此案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因住宅毗邻产生相邻关系,被告作为不动产相邻权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为原告正常通行提供必要便利,而当被告外开式的防盗门开启时原告就无法出门,更无法满足紧急情况下人员快速疏散的需求。

由此可以认定,被告安装的外开式防盗门客观上会给原告的出行构成妨碍、制造危险,具有一定的人身和消防安全隐患,同时也占用了公共空间。

10月初,该院依法判决:被告汪女士依法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拆除加装的外开式防盗门。同时,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释法说理

日常生活中,有些业主出于扩大自家房子套内使用面积的目的,会在装修时换掉开发商安装的防盗门,同时将门的开启方向由内开改为外开。

这看起来似乎只是自家私事,但当这种行为影响到邻居的正常通行甚至造成人身和消防安全隐患时,就会构成相邻权的侵犯。

遇到这类情况当事人各方可以先自愿协商,和平解决争端;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当事人各方可以共同请求人民调解组织,对争议进行调解。在当事人各方无法协商或协商不成、调解失败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照法律程序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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