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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达成执行和解后仍不履行义务 法院继续追款

  • 时间:2023-10-07 05:29
  • 来源:法治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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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本是实现申请执行人利益、保证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双赢对策。有些被执行人却将此当作逃避、拖延执行的一种手段。遇到这种被执行人该怎么办?别担心,法院会再次出手

919日,乌什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顺利执结一起达成和解后仍不履行的借款纠纷案件,受到申请人的称赞。

20215月,迪某从赛某处借款1.5万元用于房屋装修,并出具一张欠条,承诺于202191日前还钱。

还款期满后,迪某以身体不适在住院治疗等理由推脱还款,赛某多次催款无果后,于202111月将迪某起诉至乌什县法院。

经审理,法院判决迪某向赛某一次性支付欠款1.5万元,可迪某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20225月,赛某向乌什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查明,迪某名下无存款、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对迪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及失信被执行人曝光等措施。

20228月,乌什县法院执行法官收到线索称,迪某在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四团某地务工,法官迅速前往迪某务工所在地,对其释法说理,告知其应当履行的义务及不履行义务的后果。

迪某表示,目前无能力一次性还清欠款。经赛某同意,双方以当场支付2000元、剩余款项每月1000元分期付款的方式达成执行和解。

此后的5个月,迪某如约还款5000元。第6个月起,他不再按约还款,还玩起失踪

此时,赛某心里犯了难——这事法院还能管吗?今年8月,他再次前往乌什县法院,向执行法官说明情况。919日,得知迪某在乌什县英阿瓦提乡后,法官和法警立即赶赴当地,将迪某拘传至法院进行批评教育,并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法律后果。

此时,迪某仍称没钱还款。经调查,迪某并不是没有还款能力。

履行完法定程序后,前往拘留所的路上,迪某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他同意还款,并在3小时内向赛某一次性付清了剩余的8000元欠款。

法官提醒

执行和解不是拖延执行的手段,如果义务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后,法院仍可采取正常的强制执行措施,包括限制高消费、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司法拘留;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和解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第九条,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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