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季来临,气温骤降,大雪天气不断,路面难免出现积雪,导致道路湿滑,行走极易摔倒。那么,如果因单位门口结冰路滑摔倒,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近日,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赵某系某公司员工,双方签订劳务合同。下班时,由于该公司门口路面上的冰雪未及时清理,导致赵某摔倒骨折。事后,因赵某与该公司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赵某遂将该公司诉至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在下班时分因公司道路上的冰雪滑倒受伤,某公司有及时清理公司道路上的冰雪以保障职工安全通行的义务,某公司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尽到了及时清理冰雪的义务,亦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故应当对赵某受伤的事故承担主要的侵权责任。同时,赵某作为理智、健全的成年人,在结冰路面通行时应当尽到注意及保障自身安全的义务,故赵某对自身损伤亦应承担一定责任。
基于以上理由,法院酌定某公司对赵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赵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