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买到事故车,还能反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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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7 12:59 - 来源: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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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二手车上路后发现该车曾是事故车。此时反悔来得及吗?近日,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件
2022年1月,马女士经与中间人刘某联系,花费19万余元(中间人收取“茶钱”3500元)从二手车销售张某处购买了其名下一辆二手黑色本田CRV 。
付款前马女士了解到,该车于2021年5月初次登记,裸车价20余万元,张某和中间人刘某承诺车辆无事故无水泡,并且在《旧机动车辆买卖协议》中做了备注。
当马女士驾驶车辆返回喀什市后,却发现该车辆“小毛病”层出不穷且驾驶期间时常出现异响。调查该车保险记录后,才发现该车辆曾发生过重大事故,存在严重问题。
得知真相的马女士多次找中间人刘某协商退车事宜,但对方均置之不理,不予理睬。
2023年7月,气愤不已的马女士将张某、中间人刘某一并起诉至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买卖协议,退款退车并要求赔偿。
法庭判决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该车辆于2021年8月曾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车辆的前部、左前、右前、底部、顶部、后部均有不同程度受损,车辆定损金额为18万元。
原车主将车交付保险公司并领取了18万元理赔款。而本案被告张某在修理厂见到了尚未修理的车辆,认为车价便宜便买下。
张某将该车修整后在朋友圈出售,中间人刘某将车辆卖出后遂发生此次纠纷。
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作为二手车从业者,其虽未直接和买家沟通,但也明知中间人刘某已经联系好了买家,却未通过中间人全面向买家披露该车全损的重要信息,且该信息并非微小瑕疵,会直接影响购买人意向,张某构成消极的不作为欺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买卖合同。同时,为规范本区域二手车经营行为,净化本地二手车市场风气,发挥裁判的价值引导作用,结合张某的个人从业者身份、主观恶意程度,以及平衡利益的角度考虑,法院认定张某消极不作为的欺诈行为应当承担售车款1倍的惩罚性赔偿。
张某不服,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1月,经二审法院调解,双方同意撤销买卖合同,张某向马女士一次性支付车款、赔偿款及其他诉讼费用合计31万余元,马女士收到上述款项后退还车辆及随车物品。(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提示
二手车交易中,存在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卖家可能会故意隐瞒车辆历史中的事故、事故记录、火灾、水浸等问题,这些问题可能会对车辆性能和安全产生影响。
此外二手车可能存在潜在的法律问题,如未清偿的贷款、保险问题等,买家极容易掉进坑里。
所以在购买二手车时,应尽量选择正规的二手车经销商,一定要查看车辆历史记录,以确保车况的真实,还要确认车辆的产权问题,并与卖家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其次,购车人若不具备相关验车经验,应尽量聘请检测机构出具专业的检测报告,同时借助4S店或者保险公司平台尽可能详细了解车辆车况。如发生纠纷一定及时做好证据保存,留存好交易凭证,沟通记录等,通过诉讼等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